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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9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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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

      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之首。

      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大型企业实行减半征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免征,鉴于我省是重点疫情地区,对我省全部企业实行免征。我省人社、财政、税务部门立足于把好政策落实、用足、见效,迅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适用范围上,我省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只要以单位形式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论所有制性质和规模大小,均可享受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可以说,免征社保费政策涵盖了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

免征期限上,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免征期限长,政策力度大。

      帮扶措施上,除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免、延、缓政策组合拳,尽量延长了政策红利期,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拓展了空间,对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办服务上,“数据跑腿,前台受益”,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最大程度提升获得感和体验感。

      此次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力度大、涉及范围广、使用方式活。以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减法,做经济社会的加法,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助力我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平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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