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热点问答二
问题十一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医保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9问规定,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问题十二
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22问规定,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问题十三
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23问规定,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问题十四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27问规定,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问题十五
我省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问题十六
我省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期限是多久?有无缓缴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明确缓缴政策:各统筹地区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十七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问题十八
请问免征期内,参保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免征吗?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十九
延期缴纳社保费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保经办业务,并采取“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社保缴费,尽量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办理途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免收滞纳金。
问题二十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问题二十一
受疫情影响,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和条件由各地人社、医保部门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