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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4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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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也免征?

答: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不能免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二

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问题三

疫情期间社保是哪三项单位缴纳免征,免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四

疫情期间湖北省社保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优惠政策可以概括为免、减、缓、延四方面措施。

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我省可以对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减,我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就是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问题五

社保可以延期多久?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社保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六

疫情期间湖北省医保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我省医保的优惠政策可以概括为减、缓、延三方面措施:

减,我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就是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问题七

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3问规定,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问题八

社保费不能按期缴纳是否有滞纳金?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统筹地区在实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九

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4问规定,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问题十

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6问规定,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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