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鄂财税发〔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21:43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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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中央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2023年第14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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