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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作铸利剑 一剑封喉破迷案

——揭开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真相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5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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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涉案企业湖北永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之味食品有限公司、钟祥市有道食品有限公司利用“水货”香菇酱骗取出口退税,3户企业虚开发票26938份、涉及金额15.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54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3户企业做出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54亿元,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

“正常经营”的掩盖让检查人员如坠迷雾

2024年6月,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总局下发的一起涉嫌团伙骗取出口退税案源。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团伙“所处行业风险高、出口货物数量大、出口退税金额大、出口商品单价畸高”,具有出口骗税高度嫌疑。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分别对3户企业立案,并开展检查。

为摸清事情的真相,检查人员分头进行实地核查,发现3家公司正在有序生产。检查人员通过核对农产品收购凭证和辅料购进单据、上游发票和人员真实性、出口货物真实性、物流真实性、资金流转明细等均未发现异常,且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近百户农户,农户均声称向涉案企业销售香菇。检查工作陷入僵局,检查人员如坠迷雾。

生产工艺及资金流水成为突破口

检查专班连夜对案件进行深度复盘,最终决定以香菇生产工艺及资金流水为突破口进行攻关。

通过进一步核查,检查人员发现涉案的3家公司均未购进山梨酸钾等香菇酱制作必备的食品添加剂,这3家公司的生产工艺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检查人员通过分析某香菇酱出口企业海关处罚信息,发现海关检测结果显示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的香菇酱含水量超过80%,完全不具备可食用价值。检查人员立即与海关取得联系,得知本案3家企业有几个批次的货物抽样检查含水量达70%以上,推测本案3家公司生产的香菇酱未添加防腐剂的原因是只考虑了将其作为骗税的道具,未考虑香菇酱的食用价值,检查思路豁然开朗。

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再次转移到香菇采购上,检查人员通过比对农户资金账户进出情况,发现农户收到香菇款项后扣除一定金额又快速转出到福建、广东等外地账户,且多个农户账户资金交易操作在同一区域的IP地址,甚至同一MAC地址完成,疑似统一控制的集中操作。经再次向公司财务人员和农户进行询问,得知公司要求员工收集他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冒充农户虚假供货,以给农户支付好处费的方式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与此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提供最新线索,通过对税务机关提供的2000多个农户资金账户的下游进行延伸和穿透分析,在下游中发现了疑似地下钱庄人员的账户,且这些账户与购买香菇酱的外商企业高度关联,资金回流证据初步形成闭环。

至此迷雾拨开,该骗税团伙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生产道具、虚假收汇进行出口骗税的真相浮出水面。

部门协作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为确保对3个团伙实现集中收网,全链条打击,税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开展联合收网行动。税务部门在涉案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办公室发现了“内账”,提取电子数据42.8G,账簿凭证资料436份。荆门海关对该公司准备出口的香菇酱成分进行鉴定,香菇酱水分含量高达74%,与其出口申报的香菇成分含量78%严重不符,完全不具备食用的可能性。公安部门在荆门、广西、深圳、云南同时实施抓捕,一举抓获3户骗税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相关人员、地下钱庄人员、报关清关处理货物人员等36名嫌疑人,骗税团伙被一网打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相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据此,荆门市税务局稽查局、荆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3户企业做出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54亿元,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移交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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