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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的4.3万吨汽油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2年11月15日B2版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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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销数据显示,涉案能源贸易公司从上游“购进”了40余种石化产品,但其对外开票“销售”的却是92号汽油。在没有进项的情况下,涉案企业如何向下游企业开票“销售”了4.3万吨汽油?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疑点信息线索,对辖区F公司、R公司、T公司等4家能源贸易企业实施税收检查,经过内查外调、多方取证,最终检查人员确认,这4家公司共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价税合计2.25亿元。因4家涉案企业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均已走逃,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完成取证等工作后,目前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A 4家能源企业形迹异常

今年3月,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上级传递的一条重大风险案源信息。信息显示,仙桃市F公司、R公司和T公司3家能源贸易公司购销货物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

检查人员马上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对企业的情况进行查询。他们了解到,这3家公司均成立于2022年1月,所属行业为石油及制品批发,成立后均未进行申报纳税。在调取查阅发票底账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后,检查人员发现,这3家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的货物品名多达40多种,主要为原油、丁基醚、石蜡等石化制品。而企业销项数据显示,3家企业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品名均为92号汽油,并且受票企业所在地均为山东东营市。

检查人员对3家公司进行关联调查后发现,还有一家名为J公司的能源贸易公司与T公司为同一地址、同一时间注册,并且其情况与上述3家公司极为类似,也从事石油及相关石化制品批发业务,并且存在购销不符等情况。

结合4家企业表现出的种种异样的“雷同”举止,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判断,这4家企业应属于由相同人员操控的关联企业,并具有虚开违法嫌疑。于是,仙桃市稽查局决定对4家公司并案实施调查。针对企业情况,检查人员制订了检查预案,决定先从实地调查和联系询问企业人员入手,再根据核查情况,对企业票流、资金流、物流等方面进一步实施调查。

B 现场核查疑云重重

检查人员首先电话联系了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电话虽然均接通了,但4人表示,目前在外省市,短期无法到仙桃市接受调查,并且4人均称,只是帮朋友在企业挂名任职,对4家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并不知情。

紧接着,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他们发现,4家涉案企业均位于仙桃市比较偏僻的乡村地带,企业办公地均是租赁农舍,现场既无相关设备也无管理人员,根本不具备石化产品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仓储条件。

检查人员了解到,4家企业均由一家会计代理公司负责其涉税事务。他们找到了这家财务代理公司,并通过代理公司得知,这4家企业由一名叫汪某的人员,日常负责与会计代理公司联络,并处理涉税业务。于是,检查人员要求代理公司人员与汪某联系,让他到税务机关接受核查。不久,财务代理人员和汪某如约来到税务机关。汪某按要求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企业记账凭证。但检查人员查阅后发现,这些所谓的记账凭证,只记载了一些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和不多的几笔货物进销情况,既没有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也没有反映货物流动的运输费、仓储费等记录信息。对此,汪某表示,这4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河南籍人员李某,李某于2021年底联系他,请他帮忙注册公司并处理企业的涉税业务。4家企业注册成立后,他按照李某要求,将税控盘和申领的发票交给了山东东营市的一个指定的人员,这些记账凭证是李某提供的,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他均不清楚。

购销不符、异地开票、经营地不具备经营条件……初步核查的种种迹象,加重了4家公司“假企业”嫌疑。于是,检查人员决定从企业票流入手,对4家公司进销项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和追踪,从中寻找虚开的线索和违法证据。

C 红字发票露马脚

随后,检查人员利用税控系统、发票底账系统对4家涉案公司的进项、销项发票数据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4家公司的进项发票均来自浙江舟山的8家石化产品公司,共有2236份,涉及40种石化制品,总金额1.9亿元。而对外开票的受票企业,则均为一家企业——温州Y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相关信息显示,4家涉案企业曾于 2022年1月20日,一次性向Y公司开具数量4.3万吨、品名92号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0份,涉及金额共2.25亿元。

这些企业为什么要在同一天开票?进项信息显示,上游8家企业并没有向4家企业销售汽油货物,他们是如何开出油品发票的呢?检查人员记起,最初在统计4家涉案公司发票数据时,曾发现4家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有一部分,其上游企业作过冲红处理。于是,检查人员以4家公司开发票的时间为节点,对相近时间段内,4家公司接收发票的明细数据进行了仔细地梳理和追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税控系统中,检查人员查询到,在相近时间内,有一家名为湖州M石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的企业,曾为4家公司开具了91份品名为92号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核查发现,在获得M公司开具的发票后,4家涉案企业迅速向下游企业一次性开出了200份品名为92号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4家企业开票后,这家M公司对之前开出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冲红处理。

原来如此!检查人员决定再次约谈汪某,核实企业经营情况,但他们发现,汪某已失联。

D 运营链核查揭盖子

检查人员将案件调查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为加快案件后期调查速度,仙桃市税务稽查部门决定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以便为后期行刑衔接创造条件。

在税警联席会议上,税警双方分析案情后一致认为,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尽快确认涉案企业违法事实,一是要对4家涉案油品贸易企业上下游业务外调取证,核实确认无货购销违法事实。二是要取得4家涉案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被下游受票企业抵扣的翔实证据,明确违法链条。

随后,办案人员成立了两个外调小组,分别赴涉案企业上下游企业所在地浙江湖州和温州调查取证。外调小组发现,上游开票后冲红的湖州M公司和下游受票的Y公司,均存在注册地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条件、无经营人员等情况;上游的湖州M公司已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而下游温州的受票企业Y公司在将涉案4家企业开具的发票进行抵扣、并向下游企业开具了同等数量和品名的发票后,已走逃。

外调检查人员按计划随后对位于舟山、向仙桃4家涉案企业开具石化产品发票的8家上游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这8户企业的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经核实,8家企业均为没有实际购销经营业务、只为开具发票而成立的空壳企业,并且企业人员均已失联。外调结果进一步证实,涉案4家公司的上下游企业均不具备石化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仓储条件,均为经营虚假的空壳企业,并且在开票后已走逃失联。

经过办案人员缜密、充分地调查取证,涉案企业违法手段和违法事实浮出水面:4家涉案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勾连,虚构油品购销业务,共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涉及金额2.25亿元。由于企业均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4家企业作出各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向涉案上下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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