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在市委市政府、孝感市局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主要通过应城政府门户网、湖北省税务局网站,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阳光税务、阳光政务。现特向社会公布我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应城市税务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着眼于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规范了信息工作遵循的“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政务公开内容无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敏感事项,促使政务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定、有序、深入开展。
(一)规范政务信息公开。2023年,我局通过“应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公开信息20余条,在《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湖北日报》、《孝感日报》等媒体报刊发表稿件50余篇,在《荆楚网》、《省营商办》、《孝德网》、《孝感通讯》、《云上应城》、《湖北税务公众号》等新媒体网站上发表稿件20余篇。
一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努力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部门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是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公开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发放宣传册800余份,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咨询点”,现场答疑90余条,收集意见10余条;积极开展纳税人学堂、税费服务体验师活动,推行税务“店小二”服务专员制度,组建业务骨干成立“孝税帮”服务团队,为辖区重点企业提供专员式、全周期、跟进式、常态化的税费服务。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信用+风险”试点工作开展,深化银税合作,2023年1-11月,共为辖区154户纳税人办理纳税信用贷款12893.3万元。
三是推进税收执法和管理情况公开。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提高执法的“能见度”和“透明度”,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结果公开,共公布执法信息1672条。着力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不断强化税务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税务执法音像平台上传执法信息37条,上传率100%。完善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有效防范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风险,切实维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四是大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积极发挥湖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主阵地作用。按照集约化平台管理规范抓好门户网站建设,推动政务新媒体与门户网站协同联动、融合发展。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度应城市税务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通过应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应城)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促进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二是着力提升税务干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能力。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力度,提高专业能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规范公开平台建设。一是按要求完成应城市政府“集约化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应城市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二是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新媒体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五)监督保障。我局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提醒和督促各单位做好政务公开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位于应城市汉宜大道15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办公电话为:0712-322096。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局长何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按照《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对税务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15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245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3年度,应城市税务局未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3年度,应城市税务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历年累计数为零。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市委、市政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
一是认识程度有待提高。个别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认识程度不深,对政务公开信息提供的主动性不够。二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工作人员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理解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工作创新有待提高。在拓宽公开渠道,实施工作创新方面思考不够深入,措施不够得力。
针对上述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优化政务服务。(一)严格上网审批制度,提升信息公开质量。一是规范数据审批流程,提高了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建立了数据信息的反馈机制,确保了各类信息数据真实性。(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及时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开信息,对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政策、法规如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缴纳等事项主动进行信息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