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特向社会公布我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六个部分。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公众关切,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定、有序、深入开展。
(一)规范政务信息公开。2022年,我局通过“应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应城市局)”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信息110余条,在《中国税务报》、《湖北日报》、《孝感日报》等媒体报刊发表稿件40余篇,在《荆楚网》、《省营商办》、《云上应城》、《湖北税务公众号》、《应城新闻》等新媒体网站上发表稿件30余篇。
一是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努力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部门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是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公开和宣传各项优惠政策。紧扣“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成立了“问需问计”、服务企业上市、党员先锋三个“便民办税”服务团队,提供个性化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税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疑点问题。先后走访应城市蒲南飞达批发部、湖北恒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详细询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发展难题、涉税需求等情况,并对公司生产经营亮点、存在的困难与短板,提出税务部门将结合职能优势建立“一企一策” 帮扶机制,提出协助招工、货款扶持、农资直购、税费减免等多项助企纾困优惠政策,着力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是推进税收执法和管理情况公开。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欠税公告、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是大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积极发挥湖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主阵地作用。按照集约化平台管理规范抓好门户网站建设,推动政务新媒体与门户网站协同联动、融合发展。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2年度应城市税务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及工作要求,通过应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网站(应城)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促进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二是着力提升税务干部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能力。加强全体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力度,提高专业能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规范公开平台建设。一是按要求完成应城市政府“集约化平台”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应城市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二是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新媒体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作用。
(五)监督保障。我局将政务公开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办公室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提醒和督促各单位做好政务公开执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位于应城市汉宜大道15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10月1日至4月30日),15:0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办公电话为:0712-322096。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局长何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按照《条例》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对税务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583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214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2年度,应城市税务局未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2022年度,应城市税务局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历年累计数为零。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应城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市委、市政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
一是认识程度有待提高。个别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认识程度不深,对政务公开信息提供的主动性不够。二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工作人员对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理解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工作创新有待提高。在拓宽公开渠道,实施工作创新方面思考不够深入,措施不够得力。
针对上述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优化政务服务。一是强化全员培训,积极组织内部人员的学习培训,让信息公开的意识深入日常,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效。二是细化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将政务服务与各项税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三是丰富工作渠道。强化与系统内外各单位的沟通交流,共享经验做法,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