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纳税信用分级分类服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9日 来源:仙桃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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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及相关公告,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我局进一步深化落实纳税信用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确定的,M级纳税信用为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或新设立企业。

对A级纳税人,税源管理分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可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七)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对B级纳税人,税源管理分局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对M级纳税人,税源管理分局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可通过税务机关开展的“银税互动”工作,向有关银行申请“纳税信用贷”等纳税信用类贷款。

对C级纳税人,税源管理分局实行下列措施:

税源管理分局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税源管理分局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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