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1.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共有6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②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③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④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⑤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⑥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直接管理的税务局共有7个,分别是①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②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③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④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⑤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⑥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⑦国家税务总局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1.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8个,在岗执法人员45人。
2.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设置执法岗位6个,在岗执法人员56人。
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设置执法岗位6个,在岗执法人员41人。
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设置执法岗位4个,在岗执法人员15人。
5.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设置执法岗位7个,在岗执法人员30人。
6.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设置执法岗位7个,在岗执法人员15人。
7.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设置执法岗位7个,在岗执法人员14人。
8.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14个,在岗执法人员121人。
9.国家税务总局赤壁市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15个,在岗执法人员133人。
10.国家税务总局嘉鱼县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13个,在岗执法人员181人。
11.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15个,在岗执法人员130人。
12.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15个,在岗执法人员138人。
13.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15个,在岗执法人员109人。
1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设置执法岗位7个,在岗执法人员52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咸宁市税务局(系统) | 0 | 0 | 5944 | 1 | 0 | 0 | 0 | 0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5945 | 1730.63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咸宁市税务局(系统) | 6864 | 6864 | 6836 | 28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咸宁市税务局(系统)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2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 | - | 85 | 0 | 0 | 0 | 0 | 46064 | 0 | 0 | 0 | 46149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咸宁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共计实施行政处罚5945宗,其中1笔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余行政处罚类别均为“罚款”。其中对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37宗,对发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66宗,对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582宗,对其他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0宗。实缴罚没金额合计1730.63万元。
咸宁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共计受理行政许可6864宗,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其中作出许可决定6836宗,不予许可决定28宗。
咸宁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共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宗,行政强制执行类别为划拨存款。
咸宁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行政检查85宗。实施行政确认46064件,其中非正常户认定2388件,非正常户解除1389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42207件,办理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评定78件,办理对纳税担保的确认2件。行政征收主要为税费征收,相关数据暂不在本统计年报中公示。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咸宁市税务系统2023年度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4件,均已处理并答复。接收举报案件19件,立案检查5件、调查核实1件、暂存待查3件、不予受理7件、转交主管税务机关处理3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