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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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特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所有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和咸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执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各项制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完善平台建设,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一)依法主动公开

2022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共向社会公开各类政府信息12628条。其中,发布网站信息1437条(次);各级媒体公开信息390条;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749条;办税服务厅公开信息328条;政府网站、总局网页、省局网页、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网页发布9724条。具体如下:

1、通过咸宁市税务局网页发布信息1437条。按照省税务局的统一要求,以公开政务、服务纳税人为宗旨,遵循规范统一、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强化税收政策、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信息的公开,其中,市局外部网站发布信息397条,内部网站发布信息1040条。公开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使之成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信息公开的主渠道,在融洽征纳关系、服务政府决策、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税收宣传、树立税务形象、促进税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通过各级媒体进行信息公开390条。通过在中国税务报,湖北日报、咸宁日报、香泉都市报等传统媒体上宣传,宣传报道落实税收营商环境、减税降费、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通过政府12345平台及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为纳税人答疑解惑,解决群众反映的有关涉税问题1028件。

3、通过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749条。我们运用“咸宁税务”微信公众平台,将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税务动态、法律法规,通过图片、图表、视频、问答等方式向纳税人发布,便于广大用户及时了解、全面掌握、透彻领会各类政策。让政务服务更加便捷、优质、高效、可视、可追踪,让政策解读喜闻乐见、容易理解。

4、通过办税服务厅实现信息公开328条。我局及时将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及税务部门制作的税收公益广告片、税收宣传小视频通过电子显示屏和手机端进行广泛播放。在全市税务办税服务厅均按统一要求设立了咨询台、公示栏、触摸式电子显示屏和滚动式电子显示屏,主动公开纳税服务规范涉税事项,免费提供各类税收宣传资料,设置了办税指南、办税示意图、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有效提高了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公开程度,为纳税人办税和获取税收资料提供了极大便利。

5、通过政府网站、总局网页、省局网页、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等网页发布信息9724条,其中,行政处罚50条、行政许可7849条、A级纳税人名单1825户(2021年度)。

6、我们将各类税收政策印制成宣传册,通过开展各项税收宣传活动、走访纳税人,向社会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

(二)完善依申请公开

我局严格按照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确保纳税人有需求向我局申请公开事项时,做到及时高效准确,帮助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获得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活动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22年,咸宁市税务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依申请公开申请2项,并进行了回复。

(三)加大审查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管理

进一步落实网页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网站的维护、信息的审核和上传,及时更新外部网站信息公开、税收宣传、热点专题、资讯头条、工作区模板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党委统一领导、税宣中心具体承办、科室配合”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强化细节管理,完善公开信息合法性、合理性、保密安全性的审查审批,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咸宁市税务局将外部网站、微信公众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抓好机制建设,强化监督考核

强化政务公开考核机制,根据网页更新、微信公众号发布、媒体报道、网络问政、局长信箱、举报投诉等工作的管理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专项指标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以考核促公开和规范。强化监督机制,对部门网页信息梳理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调整后本单位的部门网页是否及时地进行维护,栏目是否存在空白或者更新不及时的情况,及时通报,迅速整改,确保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3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84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

0

0

0

0

0

1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度,咸宁市税务局全面落实《条例》要求,跟踪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持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质效。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办理流程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主动公开信息的时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增强等问题。下一步,咸宁市税务局将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优化办理流程。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区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分别制定操作规范和流程图,切实提升工作质效。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大公开力度。进一步梳理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文件,通过咸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加强信息公开与新闻宣传工作的统筹,序时做好重大税收征管改革事项和重要税收政策以及实务操作指南等信息的公开,并跟进做好新闻信息宣传和工作动态发布,回应各方关切。

(三)扎实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本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受理、转办、研究、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对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信息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公开的信息及时提交集体研究,对重大信息公开事项及时向上级做好请示,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做到既保护申请人权利,又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条例》规定,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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