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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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义务。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残保金由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度的残保金集中申报缴费工作正在进行中,请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缴费人: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残保金的缴纳义务人。

二、申报期限:所属期为2023年度残保金,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三、计费方法:残保金年应缴纳额X=(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2023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3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2023年度社平工资71649元的2倍)。

2023年落实优惠政策实际缴纳额=X*50%(或X*90%)(具体见详细政策)。

四、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缴费人可以登录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咸宁市民之家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业务。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湖北税务门户网站、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或者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以咨询咸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热线0715-8898699。联系电话:0715-8265263。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1、征收范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缴费主体: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残保金的缴纳义务人。

3、计费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上年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4、残保金计算的相关口径: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应当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核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定书。

(2)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用人单位应于规定

时间,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主管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4)社会平均工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得出,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5)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6)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7)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8)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5、征缴期限:按年计算并申报缴费。

6、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在首次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在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需在申报期内进行零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证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2)实行分档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湖北省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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