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8日 来源:所得税科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规范管理,我局在请示省税务局,征求全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后,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统一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问题。个人在“楚税通”和金三系统代开发票的,全省系统统一设置的核定征收率为建筑安装类1.4%、交通运输类1.5%、其他类0.5%。本次公告将我市经营所得行业核定征收率与省局确定的系统核定征收率保持一致。  

二、其他个人转让普通住宅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次公告明确我市其他个人转让符合条件的普通住宅,按住房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他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及非住房,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问题。公告自2023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2019年第2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