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了统一规定,现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已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了统一规定,现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公告)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