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委托代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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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费协议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09-16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征税费协议书

甲 方(委托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崇阳县税务局

地 址: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3号

 

乙 方(受托单位):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崇阳县分公司

地 址: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费:

 (一)代征税(费)种: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

(二)代征范围: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人,临时取得的收入并需要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乙方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代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协议代征税(费)种、税率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策的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三)计税依据及税率:

本协议代征税(费)种、税率遇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调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或甲方出具的变更函(通知函)执行,政策的调整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增值税:根据代开发票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按3%的征收率征收。代开发票销售额=开票金额÷(1+3%)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按  %(市区按7%,县城、镇5%,农村1%)的税率征收。

3、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按3%的费率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按2%的费率征收。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代征期限: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本协议规定,乙方需在代开发票平台开发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功能,软件功能需经甲方认可后在代征期限内开始征收增值税附加税费。乙方代征的税款满 30 日或不足30日但代征税款满20万元(含)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即乙方办理代征增值税款申报和解缴入库时,同时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应附加税费的申报和解缴入库)。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负责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己解缴代征税款的 3% 。

(三)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具备发票与税票合一功能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四)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修改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或重新签订协议书。

(五)甲方有权检查乙方代征税费及资金安全的情况。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费)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费,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二)乙方代征税费时应在开具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备注栏”中注明“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等字段,以体现代征的附加税费,并在系统中提示告知纳税人不再另行提供缴税凭证。

(三)乙方应当依法及时足额解缴税费款,每次解缴税费时向甲方报送与代征税费相对应的所有代开发票明细信息,做到实际代征税费金额与结报金额一致。若票、款结报缴销期限是法定休假日的,乙方应在法定休假日之前自动生成《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及时到甲方办理报缴手续。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五)乙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及发票管理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有关凭证。同时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代征税费的资金安全,防止因申报延误影响委托代征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乙方应当按照已签订的《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约定条款,开展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七)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应当对所获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协议。

(三)因乙方责任未征收或少征收税费的,甲方应向纳税人追缴,并可向乙方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乙方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甲方的除外。乙方违规多征税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拥有事后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四)乙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费的,由甲方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乙方未按照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扣减代征手续费。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提前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甲方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代征的税费,甲方应结清乙方代征手续费,并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九、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人员办理。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一、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0年9月1日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