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办理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 2.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如实报送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12366) |
2 | 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税款 | 逃避缴纳税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依规缴纳已扣、已收税。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12366) |
3 | 依法依规开具、取得、使用发票 | 虚开发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依法依规开具、取得、使用发票,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行为。 |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12366) |
备注: | 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 | |||||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 ||||||
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