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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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咸宁市税务局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发挥公职律师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局依法取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依法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公职人员。虽未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但是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视同公职律师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法制部门对公职律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需要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形式等具体内容,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指派决定。
第六条 特殊情况下,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争议受理岗,大厅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及时为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值班人员不能当场解决答复的,及时传递到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申请指派公职律师参与涉税争议的调解处置。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
(九)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有效运用说理式执法工作技巧,向当事人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让争议双方达成共识。
第八条 单位应当积极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政策理论和法律事务技能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全面推行公职律师统筹使用工作,进行全市集中跨县市、跨层级调配使用,按照各地需求进行轮值,解决部分县市区局公职律师短缺问题,实现有效输出。
第十条 公职律师完成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公职律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机制由市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公职律师工作委托(指派)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