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
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咸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
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 15:21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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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高新分局:

现将《咸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咸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办公室

( 代 章 )

2024年5月14日

附件1

咸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

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落实见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标

个体工商户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质量,我局制定了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以部门数据归集自动划型为主、人工实地核查补充的方式,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在分型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选优拔尖”力度,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通过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认定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逐步扩大参与面。实现精准画像、精准帮扶、精准培育。

二、分型分类标准

分型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三种类型。确保分型结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分类标准:在分型的基础上,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经营特色等因素,进行“名特优新”等分类,为精准帮扶提供依据。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基础数据库。归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所需的经营主体、经营异常等市场监管数据,对接税务、社保、金融、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形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

(二)开展分型分类判定。遵循全国统一分型基础标准,对个体工商户集中开展分型分类判定。分型分类结果将在“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三)实施精准帮扶。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维护公平市场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

(五)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提供高端人才引进、技术研发支持、品牌建设等服务,推动其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持续深入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突出党建引领。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各地“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中党员经营户和先锋示范岗比例,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附件2

 咸宁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市监注〔2024〕11 号),指导我市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提升我市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定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诚信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雇工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基于其经营规模、稳定性、抗风险能力、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以及税收贡献度等因素进行考量。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个体工商户主要被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

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政府主导:个体工商户的分型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确保分型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自愿参与: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参与分型,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类型。

择优认定:在分型过程中,政府会择优认定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确保其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

公正公开:分型结果将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分型工作的公正性。

(三)分型方式

1.数据比对:每年 7 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与小微企业分型同步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个体工商户名录(湖北)”等平台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 8 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分型判定中,结合登记业务系统数据、人社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湖北)”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 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通过以上分类办法,政府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个体工商户的需求和发展潜力,为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A.生存型:

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

成立 1 年以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 60 万元(含)以上、120 万元(不含)以下;

②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 1—3 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C.发展型:

成年 2 年以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 120 万元(含)以上;

②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③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 4 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五)帮扶措施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正常经营”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①提供高效便利的准入准营服务,大幅提升许可证照的办理效能。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违法首违免罚”制度,加大合规经营指导力度。③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期、如实报送年度报告,依法缴纳税收、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帮助加速成长等。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正常经营”“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①统筹各方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降低用能成本,减免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契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免以及重点群体税收减免。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分类别、分层次、分领域、分信用风险等级提供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③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提升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用工技能水平、技能素质。④支持鼓励申请商标注册、申报专利等。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在充分享受“正常经营”“生存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基础上,①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其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②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取、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帮助增强市场竞争力。③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转型为企业的,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落实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等奖励、补贴。强化产业政策综合扶持,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加大贷款贴息力度。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全省统一、分类标准省级提供参考标准,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并以市(州)为单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 2 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参考分类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②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③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④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持有或获准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使用证书有关。②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③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执着坚守、长期经营,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④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⑤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⑥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②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发改、经信、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型”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四)分类方法

1.认定方式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

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须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认定比例

各县(市、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 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辖区内各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比例。四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各地要坚持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逐步实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饱和。

3.认定机制

①认定来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来源有两个,一是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二是相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推荐确定。

②认定时间。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起,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③认定程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或市为单位进行。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区)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有效期限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参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工会的作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在一定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的知名度。

②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帮助建立供需对接渠道。

③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地标优品”工程,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形成推进品牌建设合力。落实支持企业品牌发展的各类税收、信用评级贷款融资优惠政策,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优培育、优成长、优发展”。

④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在各市产业聚集区、特色街区等区域开通商标受理便利通道服务,提升商标申请便利度。加强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

⑤落实党建引领,选派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联系,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和生产经营纾困帮扶。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特色产业聚集区,在从事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打造特色商区、园区,促进以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聚集为特征的产业聚集区健康发展。

②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对接上下游资源。

③在各县(市、区)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与媒体深度合作,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推出老字号、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等系列宣传报道,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

②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新,增强个体经济发展的动力。

③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给予指导支持。

④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营问题、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支持,协助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②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给予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等各项服务措施,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免费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

③引导支持有实力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和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④支持大型企业开展供应链赋能。鼓励大型电商、邮政、快递和商贸流通企业以县镇为重点,延伸供应链,推广应用新型交易模式,为中小企业、个体商户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店面设计等服务,增强农村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⑤优化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筹能力,为电商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运营公司等主体提供市场开拓、资源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提升农村电商应用水平。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培育快递服务现代农业项目。加强部门协同、资源整合,鼓励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益农信息社、供销e家、村邮站等多站合一、服务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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