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变”煤炭背后的玄机

——咸宁市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咸宁市礼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宁市宁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虚开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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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联合依法打掉一个“农产品”变票虚开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该团伙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通过虚假购进农副产品、多环节虚构加工业务、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价税合计3662.78万元。

案源核查,牵出一串疑点企业

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案源线索,要求核查咸宁市咸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咸宁市礼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市宁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业务是否真实。检查人员收到案源线索后,发现三家企业均为2018年11月成立的煤炭经销企业,三家企业为同一控制人,任职人员存在交叉。在不满三年的时间,三家公司累计购进“炭”总量为8.9万吨,卖出“原煤”总量为10.91万吨,购销严重脱节。三家公司85%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宜昌、荆州的16家公司,下游企业高度重合。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进行了下户核查。从企业提供的记账凭证中未发现房屋租赁费用、办公费、水电费等经营费用支出,也未见煤炭运输、码头仓储费用发票。这与煤炭经销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明显不符,存在重大虚开嫌疑。

内查外调,发现重重迷雾

咸宁市税务局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提请公安经侦部门介入,税警双方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立案调查。

专案组发现本案是先由下游企业(购买原煤企业)打款给三家公司,再由这三家公司付款给上游企业(销售木炭企业),与常规先买货付款、后卖货收款恰恰相反。检查人员继续追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时发现,三家公司每次收到下游企业的“货款”后,迅速将款项打给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上游开票企业收款后当天将资金转入下游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这些资金经过多个个人银行账户中转,最终回到下游企业的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大循环”。

对上游公司实地核查发现,这些公司注册地址无厂房、无生产人员、无生产木炭的必需生产设备,更未见购进原材料和相应的产成品,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却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询问约谈,嫌疑人吐出实情

面对公司生产经营费用、煤炭购进销售品名不一致且数量严重脱节、资金存在大额“回流”等疑点,实际控制人孙礼定无法解释,只能交代犯罪事实。

孙某供述,他经人介绍,由天门等地上游能源燃料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给开票公司4.3%-5.5%的手续费,和“炭”款一起付给开票企业,而后开票企业再将“炭”款打给孙某。同时,利用三家公司向下游购买原煤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8%的手续费。

四地联动,犯罪团伙终落法网

经查,孙某等人结成犯罪团伙,操纵天门市华博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等自行开具品名为“农作物秸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咸宁三家公司开具品名为“*基础化学品*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咸宁三家则向宜昌、荆州等地企业开具品名为“*煤炭*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了从秸秆到原煤的变票虚开违法行为。

随后,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湖北省、咸宁市两级税警部门通过稽查视频指挥系统远程联动指挥,全面记录整个执法办案过程,一举摧毁了这个跨区域虚开团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咸宁市税务稽查部门将咸宁三家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咸宁市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5名涉案人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已下达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判处9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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