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4日 来源:襄阳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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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共六个部分。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特39号,邮编:441003,电话:0710-3576076,传真:0710-3279906)。

一、总体情况

2021年,襄阳市税务系统重点从制度建设入手,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扩大公众知情权、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信息公开栏目要求,规范了市局本级及各县(市、区)局信息公开流程,优化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度、目录及依申请公开流程等,围绕办税地址信息、咨询投诉电话等服务内容进行公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非接触式”办税等进行公开;围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减税降费、政策法规等进行公开,推进税收行政权力、税收征管、执法服务、税收政策规定等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本年度通过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信息969条,充分保障了全市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襄阳市税务局未接收到任何形式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将襄阳税务互联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办公政务和行政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年开展相关培训4次,集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修改要点提炼》,统一了工作标准和尺度。

(四)平台建设情况

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抓手,突出公开重点,整合公开资源,扩展公开内容,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以“襄阳税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直播平台和短信平台等为载体,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襄阳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共发布各类动态信息1013条,举办直播讲座26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

(五)监督保障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为抓手,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13个类别,39个二级事项。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税务工作实际,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明确了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主要目标和重要事项。进一步理清工作职责,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强化公开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督促整改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税务系统政务公开评估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针对全国税务系统5个方面共性问题和全省税务系统9个具体问题,举一反三,逐项对照自查整改,进一步压实了主体责任,加强了审核把关,规范了工作流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

服务

机构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工作不够均衡、对落实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督促力度不够等问题。下一步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学习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增强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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