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襄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2号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现就襄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襄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不含鱼梁洲)、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不含鱼梁洲)的通知》(襄政发〔2025〕2号)和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不含鱼梁洲)、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不含鱼梁洲)的公告》中附件5《襄阳市城区综合用地级别图》已经公布,襄阳市城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襄阳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市政府更新发布后的土地综合等级相应调整征税等级征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的土地综合等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襄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