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办公室印发《襄阳市税务局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襄税办发〔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来源:襄阳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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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督察襄阳市情况反馈会议精神,做好襄阳市税务系统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优化建立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长效机制,结合督察整改事项制定《襄阳市税务局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整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襄阳市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措施清单.xlsx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襄阳市税务局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整改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抓好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确保我市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现结合市税务局工作实际,对照《襄阳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绿色税收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作用,全力推动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坚决打好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加快推动襄阳都市圈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税收力量。

二、工作目标

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市存在“环境保护税征缴机制不健全,部分排污企业长期未交环保税”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坚决扛起生态环保政治责任,从严从实不折不扣抓好整改落实。按照“进一步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征管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常态化复核机制,定期开展风险核查,深化排污信息成果运用,提高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质效”的整改目标。通过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确保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落地、整改措施践行见效,切实做到整改到位一个、核查验收一个、销号办结一个、确保序时保质完成整改任务。

三、主要措施

(一)立行立改环保督察反馈具体疑点问题

1.在环保税纳税人认定方面:督察反馈税务部门存在确定的纳税人与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一致,如学校、医院等单位可不确定为纳税人的被纳入到征税范围。

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认定环保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就涉及单位的排污情况向纳税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环保复核,并依据复核认定意见确定上述单位是否属于环保税纳税人,对经复核不属于环保税纳税人的,对其环保税税源采集进行终止,并依法办理退税。

完成时限:2024年3月15日前

2.在重点排污企业环保税税源采集方面:督察反馈部分重点排污单位应确定为纳税人的而没有被纳入到征税范围疑点问题。

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环保税税源采集。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企业实地核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环境保护税申报情况等,并就相关事项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复核,明确涉及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信息,并督促其按照复核认定进行环保税申报。

完成时限:2024年3月15日前

3.在环保税减免方面:督察反馈部分企业可能存在超标排放获得环保税减免。

整改要求:进一步核实环保税减免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比对企业监测报告及环环境保护税减免申报情况,同时按照环保复核的相关规定,提请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完成时限:2024年3月15日前

(二)举一反三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长效机制

1.建立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名单目录。税务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襄阳市排污许可企业基本信息》逐户核查,识别是否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并纳入日常管理,对未在排污许可信息名单内缴纳了环境保护税的应进行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部门传递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更新环境保护税纳税名单,加强动态管理。

2.完善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为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市税务局应积极与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对《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重点对如何优化征管协作机制、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常态化复核机制进行明确,同时对双方具体措施、职责、流程、时限等予以细化。

3.完善落实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双方信息共享内容、传递标准、交换方式、时限等进行具体要求,建立起市、县(区)级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对督察反馈问题进行立行立改,将从市生态环境部门获取的全市排污许可企业信息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做好企业未采集税源信息核查和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确认。

4.完善落实环境保护税常态化复核机制。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保护税复核内容进行细化,税务部门在申报期结束后,及时开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数据比对,筛查异常申报信息,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重点对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企业、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企业自动检测数据、产排污系数等事项进行复核确认。 

四、推进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压茬推进限时整改。市局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各县、市(区)税务局主动认领问题,负责具体事项落实,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迅速推动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整改责任。本方案印发实施后,各责任部门要针对反馈问题,细化分解任务,形成全环节整改。各县、市(区)税务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落实整改目标、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做到责任更清晰、目标更明确、时限更具体、措施更精准。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应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既就反馈问题及时沟通,取得复核认定意见;又对征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传递、复核等程序进一步优化。

(三)强化督察跟踪问效。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调度、交账和验收,对反馈问题实行一户一档,实行每周一调度,落实督察整改完成验收,所有整改任务均由市税务局财行科统一下发,明确统一标准,严格进行整改验收。

(四)加强环境保护税综合管理。通过优化部门协作机制、深化排污结果运用、环境保护税欠税一票否决等方式,建章立制巩固成果,探索环保税、排污权出让收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等事项的综合管理机制。

(五)抓好环境保护税风险防控。对督察反馈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补短板、强弱项,对本次已整改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将此次发现问题纳入内部风险指标监管,定期筛查风险点,提前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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