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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纳税人通过12345政府热线咨询: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单独享受全额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襄阳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对此进行答复:
不可以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规定,“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