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37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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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对武汉市年销售收入百万以下微型企业继续税收社保减免的提案已收悉,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局将严格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数据监控,确保应享受尽享受,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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