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武税二稽强催〔2024〕39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4日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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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1年9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21〕128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税款共计582190.18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武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强、何思桦        联系电话:86560553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43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4201180032、4201191327


二O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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