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深度解读
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整合了2014年以来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发布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关注。
《办法》在保持评价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同时,聚焦经营主体反映的热点诉求,在评价范围、评价规则、修复力度、结果应用等方面实现了一系列优化升级,提高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支持经营主体更好享受守信红利。
■ 自愿参评 信用赋能:个体工商户等可自愿参评
《办法》适用于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
同时,《办法》将个体工商户以及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纳入自愿参评范围,进而可以享受基于良好信用所带来的便捷纳税缴费服务,适用“银税互动”等跨部门联合激励举措,将“从无形的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的经营红利”扩大到所有的经营主体,为生产经营赋能增效。
■ 信用信息 全面覆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缴费信用信息覆盖了经营主体的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其中,“信用基本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和纳税缴费信用历史记录。“税务内部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的税费申报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等经常产生的信用信息以及税务检查信息等不经常产生的信用信息。
“外部信息”则是来自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最常见的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的理念,首次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现了“税费信用同评”。目前已经纳入的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教育费附加等4项非税收入。因此,以前经营主体可能只关心涉税行为对信用的影响,现在社保费申报缴纳情况也会影响整体信用分,需要经营主体关注。
■ 分级分类 标准统一:信用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根据《办法》规定,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由高到低设为A、B、M、C、D五级,其中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达到90分,D级为低于40分,而M级则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达到70分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情况。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指标得分方式下,先为每个经营主体确定一个起评分,然后再根据相关规则对经营主体在评价周期内发生的失信记录进行扣分,得到一个最终得分,并根据这个最终得分确定经营主体该评价年度的信用级别。
在四种特殊情形下,经营主体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最高会被限制在B级:一是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二是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三是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四是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除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经营主体,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适用直接判级方式,将直接判为D级,主要包括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骗取税收优惠等13种情形。
■ 修复机制 全面升级:新增“整体守信修复”等情形
《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了全面升级。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
此项规定,是《办法》降低纳税缴费信用修复门槛、提升修复力度的重要举措,解决了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鼓励经营主体尽可能“少失信、不失信”,推动经营主体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轻微失信3日内纠正100%恢复扣分分值、欠缴税费分期补缴按补缴比例渐次修复加分、细化直接判D指标修复“等待期”等多项信用修复优化措施,进一步提升了信用修复精细化水平,体现了“过罚相当、惩前毖后”的信用修复理念。
■ 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引导合规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守信激励方面,税务机关将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A级经营主体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A级经营主体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连续3年评为A级的,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在便捷的纳税缴费服务基础上,信用良好的经营主体还可享受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比如税务机关和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开展的“银税互动”服务,经营主体可以凭借良好的信用级别,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无抵押的信用贷款。
除上述显性的激励措施外,随着全社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理念的不断深入,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在招标投标、资质获取中也越来越多地成为重要考察指标。
失信惩戒方面,对于纳税缴费信用D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将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信用监管,限额限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数电发票额度等,D级评价结果还会影响经营主体后续年度的纳税缴费信用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