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税务嘉宾做客极目新闻解读《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可自愿纳入信用管理
为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缴费人诚信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5年7月1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受到了纳税人缴费人的广泛关注。9月1日下午,极目新闻特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征收服务厅)贾一萌做客极目新闻,解读这一最新政策。
《办法》全文共六章36条,是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在保持原有评价目标原则、制度框架和评价结果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规则、加大修复力度、强化结果应用,实现税费信用同评和制度集成升级,提高了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支持经营主体更好享受守信红利。
自愿参评,信用赋能
据了解,《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
据介绍,此项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纳税人缴费人纳入自愿参评范围,进而可以享受基于良好信用所带来的便捷纳税缴费服务,适用“银税互动”等跨部门联合激励举措,将“从无形的信用资产转化为有形的经营红利”扩大到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贾一萌还举例解读说,如果一家个体工商户,以前没参与过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现在可以主动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参与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级别;但一旦参与,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前,每年会自动参与信用评价,不能中途退出。
新增“整体守信修复”
据悉,新《办法》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了全面升级。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
贾一萌介绍说,此项规定,是《办法》在加大轻微失信行为修复力度,设立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纳税缴费信用修复门槛、提升修复力度的重要举措,解决了部分评价指标扣分后无法修复的问题,同时鼓励经营主体尽可能减少失信行为,实现合规经营与信用资产的良性循环,推动经营主体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为生产经营赋能增效。
她也提醒称,这必须是在已纠正评价年度的全部失信行为的基础上,连续6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是基本条件,而且中间不能中断,修复加分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
社会保险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按照“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的理念,新《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真正实现“税费信用同评”。目前已经纳入的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计4项非税收入。同时,对纳税缴费信用起评分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在原有的100分和90分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档93分的起评分。
直播解读道,如果经营主体最近三个公历年度内没有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或者反避税调查记录,但涉税和涉费的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申报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费的,起评分就为93分;如果涉税和涉费的经常性指标信息不齐全,没有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记录的,那么起评分就只有90分了。因此,以前经营主体可能只关心涉税行为对信用的影响,现在社保费申报缴纳情况也会影响整体信用分,需要经营主体关注。
贾一萌最后介绍道,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纳税缴费信用政策,或者有具体的业务问题,可通过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咨询,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与主管税务机关面对面咨询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