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账本”难逃税务“大眼睛”
——揭秘加油站投资者李丹偷税案真相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30日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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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加油站投资者个人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的个人投资者李丹名下共有三家加油站,但其未按相关规定汇总从三个加油站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稽查部门对其采取账外隐匿经营所得手段造成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的部分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7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上述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层层深入调查  发现“账外经营”线索

根据上级相关工作安排,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武汉市君琰盛世光谷二路油气合建站存在企业期末库存明显超出库容量、未开票率只有10%等疑点,决定对其开展立案稽查。

刚接到稽查任务,检查人员对加油站秘密进行了摸排调查。检查人员在加油站周边进行了蹲守观察,记录过往加油车辆的数量,了解加油车辆的流量情况,以此初步判断其日常经营状况。完成初步观察后,检查人员伪装成需要加油的顾客,并进入加油站商店消费,以获取加油小票和购物小票作为进一步调查的线索。通过这些小票,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可能涉及的收单渠道有了初步掌握。

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依法向加油站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正式展开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重点关注了加油站的收款方式,包括收款码的使用情况以及涉及的收单机构等关键信息。随着调查的深入,检查人员对该站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详细核查。令人疑惑的是,从现有资料和账目信息来看,该加油站似乎已正常申报了所有收入,未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

检查人员凭借着敏锐的职业洞察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决定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通过资金查控平台,对李丹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展开全面查询,发现其共有十余个账号。面对大量资金流水,检查人员通过深入细致的对比检查,发现了该加油站投资者李丹的个人卡存在个人大额资金转入的异常情况。这些资金来源不明,为了弄清真相,检查人员对投资人李丹开展询问,逐步突破了李丹的心理防线。在资金流证据面前,李丹最终承认其利用个人购柴油不需要发票的特点,直接通过个人账号收取向其他个人销售柴油的经营款,以此达到“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目的。针对这一违法事实,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共计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115万元。

“顺藤摸瓜”深挖  确认更多违规申报

在上述检查成果的基础上,湖北省税务局风控部门进一步排查发现,自然人李丹投资三家个人独资企业加油站分别为武汉市君琰盛世光谷二路油气合建站、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山头加油站、江夏区纸坊城南加油站,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大涉税风险,因此对个人投资者李丹进行了立案检查。随着检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针对另外两个加油站的相关财务账目及经营活动的审查逐渐取得进展,更多税务问题开始显现。

其一,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方面。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然而,经检查发现,这三个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未能严格遵循这一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其二,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家庭费用区分核算问题。经检查发现,部分加油站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未能清晰地进行分别核算并且难以划分,根据税法规定,这些费用应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其三,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问题。根据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然而,这两个加油站在实际操作中,同样未能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准确、足额的申报和调整。

在发现李丹名下三家加油站存在隐匿收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下,检查人员对三个加油站的经营所得进行了调整,并合并计算李丹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查补税款233万元。由于李丹采取账外隐匿经营所得,具备主观故意性,将该部分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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