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税稽罚〔2025〕14号
湖北驿恒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F18H97G)
经我局(所)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多祥镇工业园区锦江大道 )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使用情况及各税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根据你公司实名办税的相关信息,联系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兵及购票员张卫平,让两人对你公司的业务情况分别作了陈述说明,说明中提到:1、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立君(身份证号:230306********4712,联系电话:130****3219),现已联系不上,通过“天眼查”查询:陈立君为东营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公司的行政章、财务章、发票章均已被收回,无法给涉税资料盖章;3、2021年所有收到的进项发票均未申报抵扣,只勾选认证产生了成品油数量,并且开具给下游企业的3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申报销项税额。(见证据四)
(二)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调取了你公司取得上游3家企业4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涉及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江苏广之润能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广之润能源商贸有限公司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勾选认证。(具体情况见下表)

根据查询结果,我检查组赴广西外调了上游两户企业(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调取了这两户企业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见下表)

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游企业为天津滨海联合石化物流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汽油”汽油,规格型号:92#;开具给下游企业(你公司)为95#车用汽油。(见证据五)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我检查组在广西外调时调取了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17181267390)及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13281265773)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这两个公司的银行账户与你公司均无资金交易往来。(见证据六)
(四)《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显示,2021年9月28日、29日你公司开具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大连华兴九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品名规格:汽油95#号车用汽油(VIA),金额162,743,362.43元,税额21,156,637.57元,价税合计183,900,000.00元,数量为30,000.00吨;2021年9月29日开具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省郴州市郴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品名规格: 汽油95#号车用汽油(VI A),金额108,495,574.94元,税额14,104,425.06元,价税合计122,600,000.00元,数量20,000.00吨。
根据查询结果,检查组本应去往辽宁省大连市和湖南省郴州市进行外调核查,但由于当时的疫情影响,我检查组只对下游企业(湖南省郴州市郴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你公司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外调,外调情况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郴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均为张军成(身份证号:370502********3450,联系电话:188****8999),所取得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勾选认证,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南塔税务分局已对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123份作如下处理:均未抵扣,暂不予抵扣。(见证据七)
(五)根据多祥税务分局移交税务稽查的资料中显示,你公司(银行账户:556080900880)的银行账户与东营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华兴九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异常,有资金回流的迹象。(大连华兴九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你公司→东营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见证据八)
(六)根据查询结果,我检查组赴青岛市对东营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外调。调取了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及该公司(银行账户:15311301040007938)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该公司状态为非正常且公司账户与你公司之间的往来交易较频繁。(见证据九)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纳税人基本资料,内容为该公司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及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准确及该公司状态为非正常。
证据二: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企业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证据三: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企业正常申报缴纳税款。
证据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购票员说明情况,内容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购票员写的情况说明及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立君的通话记录,证明:1、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东营人陈立君,并且现已联系不上;2、公司的行政章、财务章、发票章均已被收回,无法给涉税资料盖章;3、2021年所有收到的进项发票均未申报抵扣,只勾选认证产生了成品油数量,并且开具给下游企业的3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未申报销项税额。
证据五:外调核查情况,内容为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及这两家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游企业为天津滨海联合石化物流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汽油”汽油,规格型号:92#;开具给下游企业(你公司)为95#车用汽油。
证据六:外调核查情况,内容为广西修顿供应链有限公司、广西双特供应链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这两个公司的银行账户与湖北驿恒能源有限公司均无资金交易往来。
证据七:外调核查情况,内容为湖南省郴州市郴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基本资料及取得你公司开具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湖南省郴州市郴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得你公司开具的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证据八:移交资料,内容为多祥税务分局移交税务稽查的资料,证明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九:外调核查情况,内容为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及该公司(银行账户:15311301040007938)2021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青岛荣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状态为非正常且与你公司之间的往来交易较频繁。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下载虚假的成品油库存分别开具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大连华兴九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省郴州市郴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32.虚开发票…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严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行为罚款5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
2.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税务机关(印章)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