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天税稽强催〔2025〕5号
天门市宏锦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8B639E):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天税稽处〔2024〕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天税稽罚〔2024〕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至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税款17,797.32元,罚款58,898.66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玲
联系电话:07285244689
地址:天门市竟陵街道人民大道西53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尹吉林,周玲(4290193028,4290193005)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