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6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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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天税稽强催〔2025〕5号

 

 

天门市宏锦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8B639E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天税稽处〔2024〕2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天税稽罚〔2024〕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至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税款17,797.32元,罚款58,898.66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周玲

联系电话:07285244689

地址:天门市竟陵街道人民大道西53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尹吉林,周玲4290193028,4290193005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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