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税稽罚〔2024〕20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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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宏锦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8B639E

经我局(所)2024年9月24 日至2024年12月6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街道官路街3小区36号 )2021年1月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发票及各税费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

1.发票情况:你公司于2021年4月分别从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取得五份机动车发票,金额共计146,017.70元,税额18,982.30元,价税合计165,000.00元。经核对,发票货物名称、金额、税额与协查函信息一致。

2.货物流:根据对你公司现法人代表和业务员的询问得知,取得的5份机动车发票为挂靠车辆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武税一稽协【2024】126号、136号)协查资料详细说明了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无销售货物品名为“机动车”的相应购进发票记录。所以,挂靠在你公司的上述5台机动车不是在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

3.资金流:通过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未发现你公司与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交易的资金流水信息。

4.税费检查情况

①增值税

你公司分别从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取得五份机动车发票,金额共计146,017.70元,税额18,982.30元,价税合计16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5台车辆拥有所有权。但车辆不是从机动车购置发票上注明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大数据应用及风险管理平台查询,分析申报表数据,上述五张机动车发票你公司未抵扣。

②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1年度以预估成本在“生产成本”科目中列支无发票成本628,000.00元,月末均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支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186,899.60元,你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经查,你公司2021年多列支成本628,000.00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8,000.00 元,调减相应查补印花税款2,151.10 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12,748.5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318.71 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672.4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46.22 元。

③印花税

2021年你公司新增固定资产3,739,380.51 元,实现销售收入3,297,702.32 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年租金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2,151.10元。

综上,你公司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646.22元,少缴印花税2,151.1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企业基本资料,内容为营业执照、公司开户银行许可证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准确;

证据二: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申报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1年财务报表、2021年度企业部分记帐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少缴纳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证据三:你公司法人代表、代账公司财务人员、股东的询问笔录,前法人电话记录。证明天门市宏锦运输有限公司的涉案5台机动车不是在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

证据四:企业所得税检查归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成本明细表、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证明你公司资金支付情况、多列支出等事实;

证据五: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查询信息,证明你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证据六:机动车发票复印件、车购税发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武税一稽协【2024】126号、136号)协查资料等。证明涉案五张机动车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13.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646.22元,印花税2,151.10元,合计17,797.32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898.6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处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8,898.6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税务机关(印章)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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