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天税稽处〔2024〕21号
天门市宏锦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8B639E)
我局(所)于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街道官路街3小区36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发票情况:你公司于2021年4月分别从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取得五份机动车发票,金额共计146,017.70元,税额18,982.30元,价税合计165,000.00元。经核对,发票货物名称、金额、税额与协查函信息一致。
2.货物流:根据对你公司现法人代表和业务员的询问得知,取得的5份机动车发票为挂靠车辆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武税一稽协【2024】126号、136号)协查资料详细说明了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虚假,在“金税三期系统”中无销售货物品名为“机动车”的相应购进发票记录。所以,挂靠在你公司的上述5台机动车不是在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的。
3.资金流:通过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未发现你公司与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交易的资金流水信息。
4.税费检查情况
①增值税
你公司分别从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取得五份机动车发票,金额共计146,017.70元,税额18,982.30元,价税合计16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对上述5台车辆拥有所有权。但车辆不是从机动车购置发票上注明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大数据应用及风险管理平台查询,分析申报表数据,上述五张机动车发票你公司未抵扣。
②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2021年度以预估成本在“生产成本”科目中列支无发票成本628,000.00元,月末均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支出,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你公司2021年利润总额186,899.60元,你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经查,你公司2021年多列支成本628,000.00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8,000.00 元,调减相应查补印花税款2,151.10 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12,748.5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318.71 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672.4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46.22 元。
③印花税
2021年你公司新增固定资产3,739,380.51 元,实现销售收入3,297,702.32 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每年租金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2,151.10元。
综上,你公司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646.22元,少缴印花税2,15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企业基本资料,内容为营业执照、公司开户银行许可证明、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准确;
证据二: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内容为检查所属期内增值税申报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1年财务报表、2021年度企业部分记帐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少缴纳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证据三:你公司法人代表、代账公司财务人员、股东的询问笔录,前法人电话记录。证明天门市宏锦运输有限公司的涉案5台机动车不是在武汉俊维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武汉连宝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
证据四:企业所得税检查归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生产成本明细表、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证明你公司资金支付情况、多列支出等事实;
证据五: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查询信息,证明你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证据六:机动车发票复印件、车购税发票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武税一稽协【2024】126号、136号)协查资料等。证明涉案五张机动车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5,646.22元、印花税2,151.1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5,646.22元,印花税2,151.1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限期调整相关账务。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税务机关(印章)
2024年12月9日
- 附件: 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