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天税强扣〔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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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新城嘉华御景湾(十七号楼)115铺)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该纳税人送达了《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催告书》(天税稽强催【2024】1号),督促其至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税款13,282,391.82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及罚款,该纳税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从该纳税人银行账户中扣缴税款13,282,391.82元、罚款25,318.1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1月22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天龙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420********0037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壹仟叁佰贰拾捌万贰仟叁佰玖拾壹元捌角贰分(¥13,282,391.82)

     金(大写):柒佰贰拾捌万壹仟零肆拾柒元零肆分(¥7,281,047.04)

       款(大写):贰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元壹角(¥25,318.1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贰仟零伍拾捌万捌仟柒佰伍拾陆元玖角陆分(¥20,588,756.9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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