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天税稽罚告〔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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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上坤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9006MA4949YM5F:

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新城嘉华御景湾(十七号楼)115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4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2018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1)你公司2018年11月收到武汉厚坤投资款10000000元,12月调整股东投入款20535000元,按“营业帐簿”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应申报缴纳印花税7,633.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500元(经查询入库申报,你公司2018年未申报入库“营业帐簿”印花税,2019年01月18日申报计税依据10,000,000.00元,入库“资金账簿”2,500元,考虑系2018年税款延迟申报入库),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133.7元。

2)你公司2018年签订5份营销设施设计合同,计税基础合计4,068,000.00元,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2,034.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034.0元。

3)你公司2018年签订建安工程类合同16份,计税基础合计154,275,909.09元,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适用0.03%的税率,应申报46,282.7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40,290.30元(经查询入库申报,纳税人2018年未申报入库“营业帐簿”印花税,2019年01月18日申报“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134,301,133.64元,为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在2018年签订的总包建安合同,入库40,290.3元,考虑系2018年税款延迟申报入库),少申报缴纳印花税5,992.4元。                                         

4)你公司2018年签订两份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合计214,500,000.00元,“产权转移书据”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07,250.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124,961.7元,多申报缴纳印花税17,711.7元(该笔多缴税款冲抵2022年产权转移书据少缴部分)。

你公司2018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63,200.5元,已申报缴纳167,752.00元,多申报缴纳印花税4,551.5元。

2019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1)你公司2019年签订建安工程类合同18份,合计计税基础56,954,403.67元,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适用0.03%的税率,应申报17,086.3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2019年1月18日入库40,290.3元系企业在2018年与“武汉丰太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总包建安合同,已调整至2018年的税金及附加),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086.3元。

(2)你公司2019年按“营业帐簿”税目,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2019年1月18日入库2,500.00元系企业在2018年应申报的股东投入款,已调整至2018年的税金及附加),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

你公司2019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7,086.3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7,086.3元。

2020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1)你公司2020年签订建安工程类合同24份,计税基础合计20,328,807.34元,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适用0.03%的税率,应申报6,098.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098.6元。

(2)你公司2020年产权转移书据计税基础614,000.00元,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307.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30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

你公司2020年合计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405.6元,已申报缴纳307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6,098.6元。

2021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你公司2021年“产权转移书据”计税基础444,768,099.53元,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222,384.1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22,384.1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

2022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计算明细如下:

你公司2022年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依据64,005,881.24元适用0.05%的税率,应申报32,002.9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32,002.90元(纳税人在2018年多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17,711.70元,冲抵后差额14,291.20元)。

(二)拟处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8-2022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公司偷税行为拟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25,318.1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4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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