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天税稽检通〔2023〕19号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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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铁军、陈启军等人,自2023年10月17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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