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小板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天税小限改〔2023〕119号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6日 来源:天门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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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人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你(单位)于2023年8月23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小板税务分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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