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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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更加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稳住残疾人就业基本盘,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明确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残保金征收宣传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残保金征收政策,宣传动员用人单位及时申报安残情况,足额、按时向税务部门缴纳残保金。(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实行分档减缴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按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三)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市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按照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三、突出效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五)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将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工作需要。财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1.5%的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为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认真落实好财政、残联等部门已出台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八)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残联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就业转化率,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优化服务,大力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九)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体系建设。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落实残疾人就业实名制管理,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结合残疾人需求调查动态更新,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十)开发更多残疾人就业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残联部门积极协调党委组织、人社部门、国资部门,推动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由市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十一)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二)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财政、人社、税务、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税务、财政和残联要合力推进残保金审核、征收数据互联互通,定期交换数据,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残疾人求职就业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五、协同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十四)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支持和推动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税务部门依据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民政部门对无法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残疾人,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审计局)
(十五)强化社会监督,抓好信息公开。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将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