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也是税务执法的重要依据。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1份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和1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税收征管实践或已被新规定替代,决定修改或废止。比如《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中关于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不一致,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比如《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一条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符,对相关条款进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