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随州市龙昊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来源:第一稽查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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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龙昊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1302326071255):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税一稽不罚〔2023〕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白云湖东堤58号

联系电话:0722-3288359               

附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龙昊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税一稽不罚〔20231

 随州市龙昊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1302326071255)

 我局于2023523日起对你单位[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平原岗(马家榨市场3栋201号]2016年9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接受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1130,发票号码45117390-45117399,发票金额854752.18元,税额145307.82元,价税合计1000060.00元)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21日,你单位因查无下落,连续3个月未申报,在金三系统中被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南郊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平原岗(马家榨市场3栋201号),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资料中显示,你单位经营地址为租赁游文超个人的房屋,检查组赴上述地址调查,未发现你单位同时根据该小区物业(随州市盛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管理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小区3栋201号,没有游文超这个住户,也没有你单位在该地址生产经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

检查组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金刚、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员许世友在金三系统登记的电话号码,无人接听。

经查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你单位取得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日开具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6年12月认证抵扣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145307.82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开票方已确定虚开

你单位填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42001813636053008118,检查人员查询你单位上述账户检查所属期内的资金流水,证实你单位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综上,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虚假且相关人员走逃无法联系,逾期未申报被转为非正常户,与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单位税务登记情况、非正常户认定情况、申报情况、情况说明、检查人员实地核查图片,小区物业和管理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虚假且已走逃失联。

证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备案情况,检查人员到开户银行查询你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检查所属期内资金交易流水,用于证明你单位与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证据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接受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用于抵扣的情况。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协查函等相关证据资料,用于证明东莞市春贸实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定性为虚开的发票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援引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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