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示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关于权责清单的公示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权责清单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权责清单
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法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
(三)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五)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六)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七)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日常检查工作。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行政许可 |
4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行政许可 |
5 | 对违反税务登记及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对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3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4 | 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环保税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6 |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17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1、教育附加费征收。2、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4、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8 | 委托代征 | 行政征收 |
19 | 核定应纳税额 | 行政征收 |
20 | 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 | 行政征收 |
21 | 多缴税款退(抵)、出口退(免)税 | 行政征收 |
22 | 定期定额户征收管理 | 行政征收 |
23 | 税收票证管理 | 行政征收 |
24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征收 |
25 | 冻结存款 | 行政强制 |
26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行政强制 |
27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28 | 划拨存款 | 行政强制 |
29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强制 |
30 | 税务检查 | 行政检查 |
31 | 特别纳税调整 | 行政检查 |
32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行政确认 |
33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34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 | 行政确认 |
35 | 对发票领用、印制、真伪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36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判断 | 行政确认 |
37 |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38 | 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 | 行政确认 |
39 | 纳税信用评价 | 行政确认 |
40 | 加收税收滞纳金 | 其他权责 |
41 | 欠税公告 | 其他权责 |
42 | 收缴或停供发票(及解除) | 其他权责 |
43 | 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选择 | 其他权责 |
44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其他权责 |
45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其他权责 |
46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其他权责 |
47 | 税务登记管理 | 其他权责 |
48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 其他权责 |
49 |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其他权责 |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税务局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出现立法变化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根据上级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