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来源:十堰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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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张鸽代表、沈宏良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强化和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的建议》(第28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关于代表建议“即交即办”工作要求,我单位会同市经信局认真研究,经综合,现向您答复如下:

一、目前关于纳税信用方面工作的现状与进展情况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部署,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抓手,积极构建现代税收信用体系。

一是从严开展信用评价。税务部门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开展纳税信用管理,严格执行纳税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坚持“机评为主、人工辅助”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2023年,我市共对63096户企业纳税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706户企业经人工干预发生评价结果调整,占参评企业总量的1.18%。

二是关注重点企业。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出口退税、千户集团、辖区重点税源等类型的纳税人,市税务局组织各县市区税务局逐户分析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

三是做好企业异议响应。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税务部门及时受理纳税人提起的补评、复评和信用修复,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进行调整,有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资产。

四是深化评价结果应用。十堰市税务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2022年以来,全市累计为纳税信用A级企业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1.15万次,为7652户纳税人提供“线上银税互动”授信57.24亿元。

二、目前关于纳税信用方面工作的法律规定及政策依据

目前,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执行的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开发。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第六条),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纳税信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对税务管理系统中缺失的信用信息进行补充采集,对纳税信用管理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错误信息进行校验,根据纳税人诉求启动纳税人补评、复评和信用修复。

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守信企业的信用资产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您提出的三点建议非常具有启发性。

您建议“改为差别化取量办法”“实行有奖有惩的奖扣分办法”。根据您提出的建议并结合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情况,我单位已向省税务局汇报“在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中增加‘税务机关评价’类型指标,并对于长期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给予加分激励”。

您建议“初评结果少作修正”也是税务部门近年来开展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除税务部门过失或系统数据错误导致的信用评价指标误判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进行人工干预。税务部门对人工干预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采取“事前实地调查、事中多级复核、事后风险扫描”的监管流程,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下一步办理工作的打算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税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一是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信用+风险”税务监管体系,把纳税信用管理与日常征管工作相融合。在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中增加纳税信用提示提醒和信用风险疑点排查事项,对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纳税信用的风险点及时进行提醒,预防信用扣分;积极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涉税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纳税人进行信用修复。

二是优化评价指标设定。结合征管一线工作实际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进行全面梳理,对信用评价指标设置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偏差较大的情况提请上级税务机关进行优化。

三是加强信用动态管理。对各类纳税信用调整任务,坚持“无依据不调整”的原则,从严开展审核,杜绝违规调整情况。同时,加强对信用评价任务办理进度的跟踪管理和提示提醒,加快信用评价任务办理速度,开通纳税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将信用修复办理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内。

四是拓展结果应用范围。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在便捷服务、涉税审批、日常监管等方面推出一批更有力度的奖惩措施。同时持续拓展信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与发改委、银保监、商业银行的合作,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广泛运用到社会生活各领域,扩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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