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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7-28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依法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
  (三)开展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经济分析及政策效应分析,为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负责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六)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七)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管理。
  (九)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
  (九)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行政征收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1

增值税征收管理

1.1.1增值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增值税征收管理

1.1.2增值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增值税征收管理

1.1.4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核查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4.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5.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增值税征收管理

1.1.7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条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提出的退还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3.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财税〔2014〕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退还的增值税额的正确与否。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4.2019年4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提出的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5.2019年6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接收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提出的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6.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的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税额退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

消费税征收管理

1.2.1消费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

消费税征收管理

1.2.2消费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核准;

3.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1.3.1车辆购置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或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2.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3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1.3.2车辆购置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4.1企业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6.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相关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4.2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3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3.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4.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5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4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4.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2.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分析评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3.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5.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或纳税记录;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

2.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5.2个人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5.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情形的,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6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6.1土地增值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期限;

4.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6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1.6.2土地增值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备案;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4.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需要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6.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

3.税务机关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给纳税人,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7

房产税征收管理

1.7.1房产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7

房产税征收管理

1.7.2房产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8.1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8.2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核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接收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9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1.9.1耕地占用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9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1.9.2耕地占用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0

契税征收管理

1.10.1契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在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后,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缴纳契税的期限;

4.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2.各级税务、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财政部门;

4.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0

契税征收管理

1.10.2契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契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1

资源税征收管理

1.11.1资源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1

资源税征收管理

1.11.2资源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资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需要核准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主管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2

车船税征收管理

1.12.1车船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3.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2

车船税征收管理

1.12.2车船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3

印花税征收管理

1.13.1印花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3

印花税征收管理

1.13.2印花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纳税人申报享受印花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印花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1.14.1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或者其他方式申报,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4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1.14.2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5

烟叶税征收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第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6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1.16.1环境保护税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6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1.16.2环境保护税减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6.3环境保护税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7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3.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4.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5.非居民纳税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因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外,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6.扣缴义务人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7.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8.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9.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8

 

 

 

 

 

 

 

 

 

 

 

 

 

 

 

 

 

 

 

 

 

 

 

 

 

 

 

 

 

 

 

 

 

 

 

 

 

 

 

 

 

 

 

 

 

 

 

 

 

出口退(免)税

 

 

 

 

 

 

 

 

 

 

 

 

 

 

 

 

 

 

 

 

 

 

 

 

 

 

 

 

 

 

 

 

 

 

 

 

 

 

 

 

 

 

 

1.18.1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退(免)税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7.《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二条。

8.《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

10.《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第九条。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对纳税人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3.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免税、退税决定的;

2.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3.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免税、退税手续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8

出口退(免)税

1.18.2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出口企业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业务或其他涉税业务,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或办理证明的作废与补办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申报受理人员向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或办结核销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9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7.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限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0

核定应纳税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将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1

多缴税款退(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多缴税款退(抵)的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5.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2

税款追征追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其追征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2.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追征追缴税款、滞纳金,应当按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3

委托代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委托代征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3.税务机关应当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

4.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代征手续费支付手续;

5.符合《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税务机关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或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代征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6.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4

税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应当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5

代位权、撤销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3.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的欠缴税款为限。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6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销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3.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7

社保费征收

1.27.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缴费人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征收费款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7

社会保险费征收

1.27.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缴费人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征收费款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4.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款缴入国库,职业年金缴入年金归集户。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7

社会保险费征收

1.27.3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缴费人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征收费款应当开具缴费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费款缴入国库。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3.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缴费基数和费率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

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5.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8

非税收入征收(各地根据职责划转和实际征管情况补充编列子项)

1.28.1教育费附加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追责依据编列

1.28.2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由征收机关根据地方政府文件编列本机关征收权力的设定依据)

相关程序和要求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由各征收机关根据有关追责依据编列

1.28

非税收入征收(各地根据职责划转和实际征管情况补充编列子项)

1.28.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九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4.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5.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6.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2.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8.4工会经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2.《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工会经费的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各级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收工作,进一步强化代收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代收服务,确保代收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及时足额入库。

3.办税服务厅征收税款应当开具相关缴款书;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级及以上工会组织应向缴费单位宣传相关政策,督促缴费单位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2.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费源和管户实际情况,确定缴费单位的申报期限,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减免或改变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28

非税收入征收(各地根据职责划转和实际征管情况补充编列子项)

1.28.5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征收

1. 《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第一条

2.《关于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项目划转工作的通知》鄂税发〔2018〕125号

    一、相关程序及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并负责规范征管流程、开发征管应用平台、开展路赔费政策宣传、提供便民缴费服务、加强多元化缴费体系建设等工作;

3.除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外,误收、误缴等其他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退库

4.路赔费票证使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路赔费征收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税务、财政、交通部门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实现税务、财政、交通三部门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未实现前通过税务部门开放端口或纸质资料传递等方式进行数据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违反规定征收、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

2.6.2加收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相关程序和要求

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加收滞纳金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在费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费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不予加收滞纳金;

4.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

2泄露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信息以及举报事项、举报人员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三)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3.1

税务检查

3.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县(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县(区)税务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县(区)税务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县(区)税务局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县(区)税务局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县(区)税务局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县(区)税务局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5.县(区)税务局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县(区)税务局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县(区)税务局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区)税务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县(区)税务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县(区)税务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县(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1

税务检查

3.1.8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县(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县(区)税务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3.县(区)税务局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4.县(区)税务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区)税务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县(区)税务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县(区)税务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县(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2

特别纳税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县(区)税务局应当通过网站或办税服务场等渠道公开特别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县(区)税务局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要求县(区)税务局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县(区)税务局应当启动特别纳税调查程序;

3.县(区)税务局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4.经调查,县(区)税务局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当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调整,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告知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

5.县(区)税务局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并及时足额入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县(区)税务局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县(区)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坚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719-5665845;邮箱:857664983@qq.com。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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