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纳税人权利义务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题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02-05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条件 | 数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期限 |
1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4.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5.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无 |
2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2.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无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5.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无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5.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无 |
4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 无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4.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