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纳税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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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受理投诉举报及公示意见建议途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12-04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受理投诉举报及公示意见建议途径

 

 

事项类别

受理内容

受理部门

电话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服务时间

政务公开

申请政务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0719-8310058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3号

442013

法定工作日

公示意见建议

纳税服务

投诉

纳税服务

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12366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3号

442013

法定工作日

纳税咨询

纳税咨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3号

442013

法定工作日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3号

442013

法定工作日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0719-9311036

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23号

442013

法定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法律救济渠道

 

【事项名称】

税收法律救济渠道

【救济方式】

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赔偿。

【办理途径(办理机构和地点)】

1.处罚听证的办理机构和地点在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2.申请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和地点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

3.申请行政赔偿的办理机构和地点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申请期限】

1.行政处罚听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请求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

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1

3

《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1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

5.《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附件12。

【联系电话】

 0719-8310058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