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房税通〔2023〕20459号)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十堰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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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到房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办公地址: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122号 联系电话:07193224580),请于收到通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房县税务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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