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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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
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1.《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地税发〔2006〕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依据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局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清理结果。
省局文件主要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市局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明确。
公告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件,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推广“网上申领、邮政寄递”发票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有3件,具体为: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十地税发〔2006〕7号)、《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