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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0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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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范围: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的其他投诉。

投诉办理原则:

(一)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投诉内容提交:

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原则上以实名提出,并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受理电话:12366(湖北省外纳税人拨打027-12366)

网上投诉:纳税服务投诉(待开通)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邮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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