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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29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9日 1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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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业务描述】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1


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

1


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

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95.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第(1)项、第(2)项、第(3)项以及第(5)项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第(4)项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第(2)项所称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的税法规定和第(5)项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是指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单、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等税法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能够作为已完税情况证明的凭证。

第(4)项所称“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形。

7.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1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8.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9.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当为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10.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并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表格式或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或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上加盖印章,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信息公开选项

1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主动公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主动公开

3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主动公开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主动公开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主动公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主动公开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依申请公开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依申请公开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不予公开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主动公开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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