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131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事项名称】
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业务描述】
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方式完成印花税款的缴纳或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凭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自然人 | 身份证件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 主动公开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 主动公开 |
3 | 《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 不予公开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