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127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事项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 | 1份 | |||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 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 1份 | |||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 1份 | ||||
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1份 | ||||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 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 1份 | |||
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 2份 | |||
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 1份 |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 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 1份 |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 | 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 1份 | 只需提供其中2人 |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8.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10.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2.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或《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服务。
2.根据纳税信用等级高低逐步取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的资料报送。
【政策依据】
序号 | 文件名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主动公开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主动公开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 主动公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 主动公开 |